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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修改跨省移库玉米交易细则

2010-11-23

  继11月初国家调整玉米拍卖投放结构,将跨省移库玉米拍卖量提高到150万吨之后,11月15日国家有关部门首次修改了《国家临时存储粮食(跨省移库玉米)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修改后的跨省移库玉米交易细则对受买人资格以及购买量进行了严格限定,并将买卖双方向交易市场预交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从原来的5元/吨和50元/吨,提高到了20元/吨和200元/吨。

表1,(跨省移库玉米)竞价销售交易新旧规则对比

 

旧规则

新规则

买受人资格

国内具有粮油经营、加工及饲料生产资格的企业。

营业执照注册地在除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四省之外的饲料加工及养殖企业,并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了粮食统计台账,履行了向当地粮食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的义务,是统计工作管理规范的企业。

数量限制

同一买受人每次购买玉米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企业15天的用量(即玉米日需求量乘以15天),一个月内累计购买的数量不得超过一个月(30天)的加工用量。

承储库代储问题

因买受人原因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货物未全部运出的,延期发运部分由买受人按照国家临时存储粮食保管费用标准向出卖人承储库支付保管费用。也可由买受人与出卖人承储库另行签订委托存储协议。

出卖人承储库不得为买受人提供代保管粮食服务。到期未出库的,由违约方承担责任。

对承储库的要求

出卖人承储库不得设置障碍影响出库,对于不配合或故意拖延出库的出卖人承储库,经举报核实后,取消其今后承储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的资格,并予以通报。

出卖人承储库(包括负责贷款的承储库和实际储存库点)不得设置障碍或以不当理由影响出库,不得在规定标准之外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购买本库的粮食。出卖人承储库不配合出库收、取额外费用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并取消其承储资格。

交易保证金

5元/吨

20元/吨

履约保证金

50元/吨

200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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